機器人是否需要監管這個問題經常被提起。有些人認為不需要進行干預,因為監管可能扼殺創新,而另一些人則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干預,因為機器人被證實具有破壞性。但是,兩種論點都只是局部的,正因為如此是錯誤的。得益于現行法律,機器人(像其他物理現象)監管此刻已成為現實。
出乎人們的意料,法律的發展比任何技術都要快。
如果時間機器(time machine)將在明天研發出來,并且時光穿梭成為可能,在該裝置的消息向世界發布之前,機器的每一個環節都已經在監管之中。如果第一批時間旅行者沒有從回到過去的旅行中回來,根據現行的法律框架,這些人的配偶可以起訴時間機器發明者,并要求他們對事故負責。
這個要求將隨后被提交到世界某個地方的法院,而法官必須確定是存在疏忽規則還是替代客觀標準責任適用,如果旅行者和機器的發明者之間訂立了有效的合同,則要確定太空旅行的管理規則是否也適用于時間旅行。有人認為法官的結論正確,而另一些人則認為他們是錯的,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結論都是依據某些法律或者某種形式的法律推理,法官唯一不能接受的答案就是案情不明。
由于機器人已經處于監管之中,法官的任何結論都有可能產生誘因使未來各方發現他們處于同樣的情況中,作為立法者,我們的關注點必須從是否需要監管轉變為如何監管才能更富有成效。
目前的大部分機器人都被認為是“產品”,根據歐洲缺陷產品指引或美國侵權法重述三,可以直接這樣解決。應用這些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會產生合理的結果而不會產生爭議,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可能是有問題的,并確實產生技術激冷效應(例如無人駕駛汽車和機器人假肢)。
在有問題的情況下,臨時監管是合理的/必要的,而且對機器人技術的正確發展最終是必不可少的。正因為如此,機器人發展的反對者往往會得到更好的立法慣性服務而不是干預。避免通過新的規則,由現行的法規引發的負激勵實際上會阻止這些應用的開發。
產品賠償責任規定通常旨在作為一個工具來激勵產品設計時的高安全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并沒有起到實際的積極效果。例如,美國引入一個旨在保護商用無人機生產商避免訴訟的責任豁免之后,事故的數量并沒有因此減少。
正因為如此,持懷疑態度的技術人員、工程師和機器人專家可能會認為一個周到的法律環境對于他們的工作、研究和商業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當充分思考、合理應用時,監管不是一個惡魔,而是一個有用的工具。
首先,機器人一詞既不是工程也不是法律角度的一個技術術語,它來源于科幻小說。因此,RoboLaw項目的立場是,試圖為“機器人”一詞開發一個無所不包的定義是毫無意義的。與其試圖從各種不同的產品例如機器人假肢、無人駕駛車、軟體機器人、工業機器人、機器人伴侶和自動吸塵器中找到一個共同的特點,RoboLaw試圖考察他們每一個的特點,并指出他們之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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